偷情1916

2016-08-20 21:39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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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兆桂在1916年春天搬了家。他原住上海公共租界的湖州路,现在搬到了法新租界的福开森路。在搬家之前,他对妻子方氏实施了家暴。这个消息,很快传到了法公堂上。

法公堂是法租界的法院。最初,捕房接到署名某洋人的举报函,称朱兆桂无端凌虐妻子,请为查究。捕房为此派人前去调查。因朱兆桂刚好外出,遂将其妻方氏传唤至法公堂。公堂的谳员(法官)姓聂,在朱兆桂稍晚也被讯办在案后,他开始审理这个看上去很普通的家暴案。

朱兆桂并未否认自己对妻子进行过殴打,但他最初给出的理由是方氏“不贤”,这种大而化之的解释,自然无法令法官信服。

在遭到聂谳员的驳斥后,朱兆桂才供称,此前在湖州路时,与做侍者的曹维青同居。4月的一天,他从外面赶回家,正撞上曹维青在他的房间里与方氏通奸,当场捉获。

那个时候并没有微信朋友圈,即便有,朱兆桂也羞于公开此事。

通奸在彼时还属违法行为,朱兆桂称,他本可将妻子方氏和曹维青扭送公堂,但“实因颜面攸关”,在曹维青跪地磕头求饶的场景下,朱兆桂遂将妻子“略殴数下”,同时将曹维青“放去”,对外则“隐忍不言”。

考虑到如与曹维青继续同居一室,难保奸情不再重演,朱兆桂在4月下旬搬到了福开森路。因此他认为,所谓的洋人举报信,是曹维青所捏造。既然殴打方氏是在通奸现场,按理不会有第四人在场,所以朱兆桂的这个说法极有可能属实。而方氏也供称,她与丈夫素来“和好”,当日并未与曹维青通奸,而是曹自己闯入她房中,强行发生关系。被朱兆桂撞见后,曹维青磕头哀求,属实。

方氏表示并不控告丈夫凌虐,至于举报函是何人所写,她表示不知。

方氏并未通奸的陈述未必属实。这种女人的可怕之处在于,曹维青由此有了强奸的嫌疑。聂谳员最后判朱兆桂退去,不追究家暴责任,方氏则被“管押候提”,同时传讯曹维青到案。

案情发展至今,已从家暴案成功转型为通奸或强奸案。

1

在100年前的那个春天,空气中同样弥漫着潮湿欲望与荷尔蒙飘散的味道。无论在传统社会,或是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途中,亦或是已经进入所谓后现代的“互联网+”时代,性的蠢动都是社交场景下最为隐秘而又赤裸的狂野存在。

1916年的偷情,有其独特的交易和展示场景——不会有微信朋友圈的示众,也不会有微博的质问和串联,但其他土法炼钢式的示众与串联同样存在。如上海滩朱兆桂案所揭示的,案发后,会有各种博弈产生,无论是暗地里的举报,还是公开推卸责任地否认“通奸”性质。

而纵观整个人类进化史,始终没有一个最为有效规范性欲的道德与法律尺度,而就是这个暗流涌动的、肉身自我规训失控的性别交往出轨图景,构成了人类繁衍生息长河中最为诡异暧昧的画卷。

像陈远吉这种,面对“通奸”情事,选择诉诸法律,便是文明人的做派。(图:《道士下山》剧照)

朱兆桂案过后不到半年,上海法租界公堂又接到一个案子。这次并非第三人举报,而是当事人直接控诉。

原告叫陈远吉,被告是他续娶的妻子沈氏和一个叫韩阿七的二房客。陈远吉称,二房客韩阿七先与沈氏通奸,而后“奸拐”了沈氏,卷走他价值480元大洋的金饰衣服。他已将沈氏拘获,请求公堂补缉韩阿七追赃。自己有在韩阿七家中搜出的沈氏衣物为证。

包探将韩阿七拘拿到法公堂,在韩阿七家中搜出的沈氏金戒指和皮衣也成了呈堂证物。但在审理过程中,沈氏称,他因被丈夫责打,才出外暂避,将衣服饰物寄存于韩阿七母亲那里,所以这些东西才会出现在韩阿七家中。

她并未被韩阿七奸拐,此前也没和他通奸。韩阿七的供词于此相同,他只是寄藏了沈氏的衣物而已,并未通奸。

由于并无其他证据,法官最终只以“不应寄赃”为由,罚了韩阿七15元大洋,沈氏则被判“管押两月”——这应是对她携夫家“赃物”私逃的处罚。公堂要求其两月管押期满后,交陈远吉领回管束。

没过多久,陈远吉又来到法公堂控告,称他已侦知沈氏与韩阿七确有通奸,因为他已从韩阿七的住宅抄出沈氏与韩阿七的合影两张,还有沈氏零星的日常用品以及被褥等物。

换在今天,这些东西的证明力似未充分,当事人可能仍会找来各种理由来予以否定,但在当时的时代场景下,韩阿七和沈氏竟无言以对,“供认通奸不讳”。

公堂最后判决的结果是,韩阿七押4个月,沈氏也由2个月改为4个月。那些“赃物”由原告陈远吉领去。

像陈远吉这种,面对“通奸”情事,选择诉诸法律,便是文明人的做派。

2

老上海有所谓的“老虎灶”,就是烧卖开水的熟水店。灶主也算是比较底层的生意人了。

1916年的年底,有个叫谭金海的老虎灶灶主,跑到上海闸北警厅司法科,控称他的伙计高八与妻子徐氏通奸,被当场捉获,要求予以处理。案情非常简单,司法科的李科员讯问后,认为属实,判解地方检察厅按律处治了。

还有一个叫李阿洪的店主,也是发妻唐氏出轨,与一个叫夏祥法的人通奸。通奸过程中,唐氏还常将店内收入贴补夏祥法。被李阿洪察觉后,唐氏索性与夏祥法私奔逃跑了。李阿洪找到二人行踪后,报请捕房将二人拘捕。

按唐氏的说法,她在1915年6月被夏“诱奸”,而后被“诱逃”。夏祥法则称,唐氏是自愿与他度日,故敢领她出外。法公堂最终判夏祥法监禁3个月,唐氏监禁1个月,期满后唐氏交李阿洪领回管束。

发生这种事,法庭还是支持原配夫妇继续过日子,本夫也还能接纳出轨的妻子。

3

“通奸”常在熟人间发生。

上面提及的案例无一例外,涉及二房客、伙计或者同居的侍者。

下面述及的这个案例,主角是“喜当爹”的苏州城内皮市街商人钱子莲。此人因在外地营业,两年未返乡。1916年春回故里时,却发现妻子徐氏“腹大如瓜”,已有身孕。面对他的诘问,徐氏“支吾以对”。经过四下调查,始知徐氏与同乡张少云通奸。

钱子莲的说法是,“张少云引诱成奸”,“检查家中贵重各物,缺少甚巨,价值一万余金”。他因此向吴县公署递交了诉状。吴县公署据此判了张少云监禁两年的徒刑,徐氏监禁10个月。

张少云和徐氏不服判决,上诉到上海地方法庭。而上海地方法庭最终驳回了张少云和徐氏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张少云和徐氏表示不服,还准备继续上告。

不过,徐氏随后改变了诉求,希望能将监禁易科罚金。这个诉求最终获得许可。而张少云则继续上告到江苏高等法庭。

通奸是你情我愿的事,虽对第三方(钱子莲)造成伤害,但是否应受刑罚?张少云不懈的上诉,暗合了对通奸除罪化的追求。

而徐氏保留了张少云留下的种子,却也不知是基于何种考虑。

另有一案,在上海法新租界,一位19岁的偷情使女,因试图堕胎,竟被江湖医生害死。

这位19岁女孩是宝康里住户夏天霄的使女。法捕房1916年1月接到其邻居举报,称该使女身死不明,请为查究。捕头将夏天霄夫妇传至法公堂讯问,夏天霄供称,使女私与外人通奸,以致怀孕,他知悉后,盘问此事。使女对此予以承认,并表示将堕胎。

夏天霄夫妇劝其去医院,使女担心在医院被人知晓“颜面攸关”,遂私下请门前经过的江湖医生为其打胎,“因此受伤”。夏天霄夫妇知悉后,使女已不可救。此事有同居的胡章氏作证。

聂谳员因此释放了夏天霄夫妇,并表示以后如遇见该江湖医生,即应把他扭送归案。

4

通奸可能是发生在任何阶层,通奸者的身份既可能是未婚使女、已婚商界良家,也可能是离异或配偶去世的寡妇。

在已停业的上海华兴洋货号内,被怀疑通奸的就是寡妇曹张氏和学徒李玉书。此案控告人是洋货号老板的姑姑曹金氏,她称曹老板逝后,曹张氏与学徒李玉书通奸。

此案原被告都请了律师,原告律师罗礼士称,通奸事实有婢女芳英的口供。被告律师穆安素对此表示反对,他在庭上向曹张氏发问。曹张氏说,他丈夫去世后,她一介女流,在账务上虽有经理打理,但一切杂物仍要委托学徒李玉书照料。

说她和李玉书通奸,实属诬告。

会审公廨的中西法官初次审理后,并未当庭宣判,被告被交保候讯。第二次开庭时,两个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现,林施氏和叶顾氏均表示,李玉书到曹张氏处共三四次,都是在楼上客堂中谈话。几日后,会审员王肇之和美领事郭君宣判,以“此案虽无通奸实迹,究属不知远嫌”为由,罚了曹张氏25元洋、李玉书25元洋充公。

这个案子放到今天,应该会判原告败诉。

还有一个案子,也是因疑神疑鬼而引发。

上海闸北汉中路有个徐金标,他怀疑自己的妻子杨氏与女婿王恒兴通奸,因此发生口角,相互扭打。最后闸北四区属警察将徐金标夫妇和王恒兴一并拘入警署,押候讯办。这个案子,《申报》给出的标题特别精彩——《疑云疑雨丈人峰》。

丈人峰是青城山主峰,因形状好像老翁伛偻着背而得名。附近又有数块稍小之石相配,又有“老翁弄孙”之称。不过在王恒兴的案例中,丈人峰应是“老妪弄孙”之意。

王恒兴案不是普通的偷情,说到底是一个乱伦疑案。

亲属间的偷情,在被媒体曝光的通奸嫌案中,所占的比例不小。这大概是此类性质的行为更吸引眼球,具有新闻效应的关系。

类似的个案1916年夏天上海闸北四区警署还遇到过一起。扬州人顾胡氏怀疑丈夫顾立渭与她弟媳胡陈氏偷情,在家里吵闹扭打,惊动了警方。警察将他们带到四区警署,顾立渭否认了顾胡氏的指控。胡陈氏也表示,顾立渭夫妇此前多次借她衣饰,“当押不还”,这次向他们索要,没想到反遭污蔑。

5

上海公共公廨1916年初还遭遇过更离奇的案子。

当时会审员王肇之正与英国副领事康君会讯捕房琐案,有苏州妇人陈袁氏带其女宓陈氏投案,称她将女儿宓陈氏许给吴淞路杨家宅猛将堂内1160号做酒酿的宓金荣家为养媳,尚未完婚,但不料去年12月27日夜,“宓竟乱伦强将女儿奸污”。

王肇之和康君研究案情后,将其驳回。理由在现在看来有些莫名其妙:“时已逾两星期,且曾至捕房控告,经医生验过非处女被奸,未便准理。”

按传统理解,“乱伦”是指非同辈份既成亲属间发生性关系。

上海浦东南汇县乡妇叶陆氏1916年就面临这样一种伦理的考验,她丈夫叶云祥于前一年冬天病故,21岁的她在家中守寡,一切费用由夫兄叶关祥贴补——这意味着叶陆氏没有收入来源,开始倒也相安无异。没过多久,夫家各路亲戚开始动员其再嫁。叶陆氏颇为抵触,后来被逼不过,只得从命。

婚姻的程序一定是相当传统,以至于她事先连新任丈夫是谁都没搞清楚,等到过门时,她才知道再嫁的是死去丈夫的叔叔叶景星。

“当以事关乱伦,陆氏即趁隙逃出,至申避匿。”

陆氏绝不接受乱伦行为,就跑到了上海,躲藏起来。新任丈夫叶景星等一干人等,到上海找到她,就向警局“捏词禀控卷逃等情”,诬陷她卷款逃婚。警方也对此立案。

另一起案件虽无关乱伦,但也和亲属间的性指令错乱相关。

1916年9月,一个叫沈福江的市民将其丈母娘秦施氏扭送到了上海闸北四区警署,控称自己的妻子秦氏日前与唐三朗通奸,而其背后是秦施氏“从中撮合”。这个指控比较严重,意思是母亲拉皮条让已婚女儿通奸。

上海闸北四区警署经常会接到一些奇奇怪怪的案子,在1916年经办的案件中,还有一起因乱伦通奸引发的凶杀案。

该年8月的一天晚上,宝山人徐传生到警署报案,称他妹夫夏嘉生于前年7月因未借给其堂侄夏根江钱,而被夏根江用菜刀戳伤腹部而死。夏根江犯案后外逃,县知事对其发起通缉。现在得知凶犯藏匿在上海四区警署管辖范围内的溪中路,请求警察对其进行逮捕。

警察依此线索将夏根江抓获,送往司法科审讯。夏根江供称,他的亡妻生前与堂叔夏嘉生通奸,他为此怀恨很久,所以前年7月找机会将其杀死。宝山县公署随后派人来上海将夏根江带回老家处置。

如果夏根江的说法属实,这是一起因堂叔与堂侄媳通奸而引发的凶杀案。

6

食色性也,饮食与色都带来愉悦,但杂食的吃货自由来去人畜无害,性关系则被认为需要规范。饮食之欲也不会像性欲这样,激发如此多的嫉妒、仇恨与患得患失。

家住上海东京路181号的庄洪坤,就因撞见妻子庄张氏与刘光兴通奸,一怒之下,持刀将刘光兴脸部砍伤。伤势不轻,以至于庄洪坤被拘押后,他在医院医治不能到堂质证。

在上海烂泥渡镇开设卤货店的倪顺康,也捉了妻子倪夏氏与李姓店伙计的奸,在卧室将二人用刀戳伤。不过其妻仅“略受皮伤,并无大碍”,李姓伙计则头面受伤需送医院治疗。很显然,倪顺康和本文最初提到的朱兆桂是两种不同风格的人,朱兆桂捉奸后只打自己老婆,倪顺康则更多将暴力施诸“奸夫”。

通奸被捉现行,大抵是人生最危险的时刻之一。

像本文开头列出的案例,当事者文明报官的当然也有,但很多时候,是少不了暴力厮杀的。或者本夫砍伤通奸者,或者就是通奸者殴打、谋杀了本夫。

家住上海密勒路天赐里697号的李明香,一晚自外地回家,发现妻子张氏与唐金桃同卧一床,他上去理论,结果反被唐所殴伤。

相较而言,上海北浙江路福庆里137号的主人陈杏如则惨得多,他被妻子吴氏的“姘夫”——混名小阿二的人殴伤身死。

扬州江都县宜陵镇的农妇谢朱氏,1916年2月21日午刻在二郎庙被官方以绞刑处决,也是因为谋杀亲夫。这个妇人的狠毒之处在于,她并非因通奸被捉现行而当场杀死亲夫,而是于平日将亲夫用笆斗勒死。因“奸夫”未参与谋杀同谋,而只被判无期徒刑,谢朱氏本人则被判死刑。案发时,谢朱氏还有孕在身,待其分娩后予以执行。

相互的搏杀,有时也会出现在偷情者之间。因偷情双方间的诉求不同,有的希图建立稳固关系,有的则漂移着不断寻找猎物。如果再牵涉到金钱关系,冲突有时不可避免。

上海闸北华盛路义昌卤货店店主曹王氏,七八月间即被“姘夫”曹瑞瑞用劈柴斧砍伤头部,伤势很重。出警的同样是闸北四区警署岗警,凶手曹瑞瑞被拘押。

据受伤的曹王氏之子曹纪洪介绍,他父亲是丹阳人,原本在法租界内开设火腿店,曹瑞瑞是“店中伙友”。后来父亲逝世,“王氏被瑞瑞勾引通奸,将店盘卖于人,另至闸北开一小店”。一晃十余年过去了。

曹纪洪一直在乡间务农,不参与店务。有一天他接到母亲来信,内称曹瑞瑞又另有了情人,经常将店内的银财运出,还准备把曹王氏驱逐出店。曹纪洪得到消息后,就赶来闸北,想要接管店务。曹瑞瑞在众亲友的调处之下,写下了“断绝关系”的笔据。曹纪洪母子还给他了28元洋,作为其回原籍的川资。但在此之后,曹瑞瑞仍时常来骚扰。在一次索款不遂之后,他用砍柴斧砍伤了曹王氏。

在初步讯问之后,曹瑞瑞被移送给了地方检察厅核办。

7

上面援引的几个案例,法律关系都相对简单。也有复杂一些的,譬如这个:福建东山县沈番种,因撞见妻子江氏与朱满通通奸,先杀妻后杀朱,而后投案自首。有点激情杀人的意思。

东山县知事叫吴锦特,他将此案报给高检厅,称针对此案刑律并无专条,可否援用清例,改照刑律五十三条免除其刑?吴知事是倾向于不给杀人犯沈番种刑罚的。

高检厅检察长许逢时批示说:

查杀人罪,民国暂行新刑律第310条已有整条规定,至于是否因奸乃犯罪,是远因问题;是否在行奸场所登时杀死,乃犯罪情节问题。刑律上规定,犯罪有要远因者,有不要远因者。至于情节轻重,仅和科刑轻重有关,对于犯罪构成,并无关系。

刑律311条所说的犯罪指的是不要远因者,所以不必在该条之外,另立杀奸专条。但远因虽有时为构成犯罪所不必要,但犯罪的普通要素,以非因正当防卫为限。如果是真的出于正当防卫,无论何种行为,皆不构成犯罪,刑律第15条已有明文规定。

具体到这个案子,本夫(沈番种)于“奸夫”(朱满通)将“行奸”或正“行奸”时,如果有非杀则不能排除的现时侵害情形,因而杀了他俩,则自可按刑律第15条规定,不构成犯罪;如果事实是他不需要杀人即可排除侵害,却把两人杀死,则应依据该条但书的规定来论处。

如果当时两人“行奸”已完成,无所谓“排除侵害”问题,则杀人应依照第311条,不得援引第15条。

至于杀死“奸妇”,无论是否在行奸场所登时杀死,都要依据刑律第311条科断,但均得酌情予以按刑律第54条和13条第二项减刑。

自首的问题,可以参照刑律51条减轻处罚。需要累计减刑的,要按刑律第61条办理。

接下来许逢时又援引了大理院的一些明文解释,最后称:本案究竟如何办理,既然属于特定案件,需先将事实研究明确,始可依以适用法律,非上级机关所得臆测而指挥之者。事关人命,需要审慎,勿枉勿纵。

许逢时检察长的回复,显示出一个民初法律人的素养。看起来,杀人的沈番种难逃刑罚,但估计会得到从宽处理。

8

除了直接当事人间的凶杀,有时候,偷情的人在欲望和危机感的驱使下,甚至会向偶然撞破通奸现场的其他血亲痛下杀手。

宁波镇海县有一刘姓农民逝世后,其妻与当地张某私通。刘姓农民与妻有一子一女,子25岁,女13岁。其子常年在外为人佣工,1916年6月的一个晚上归家,发现母亲与张某正在灯下私语,他“见之大不然,悻悻而出,卧于后房”。等到三更时分,其母与张某用缠脚纱勒住他的脖子将其绞死。此事后来被13岁女儿说破,该族的宗长率众将“奸夫奸妇”抓获,在祠堂吊打,而后送官方究办。

还有一件发生在婆媳间的凶杀案。湖北武穴的商人靳明达常年在安庆经商,家有继母傅氏与妻陈氏。婆媳之间“颇称融洽”。傅氏私下里与邻居张矩德私通。有一天,陈氏早起向婆婆问安,发现其房内有男人的鞋子,遂即退出。但傅氏“由是恨之刺骨,必欲陷害之以灭口。”

有一天,傅氏趁儿子经商未归,嘱咐隔壁老张先潜藏在楼上,然后叫儿媳陈氏上楼拿东西。陈氏上楼后,傅氏则将楼梯移走。张矩德则突然窜出,“拥抱求欢”。陈氏大叫有贼,张矩德仍不肯放手,陈氏“恐为强暴”,于是从楼上跳下,当场晕厥。邻居闻讯敢来,将其唤醒,听她讲了事情经过。张矩德则逃之夭夭。邻居都为此抱不平,给靳明达写信促其归家。

后陈氏伤重死去。媒体在报道此事时,称其为“烈妇”。

后记

讲了这么多所谓“奸夫奸妇”的故事,似乎一百年前已是一个全然人欲横流的世界。

但那个时代和现在不同的是,仍有真正意义的“烈妇”存在。镇江高资镇21岁的王成氏应该算一个。在丈夫去世之后,她不听翁姑改嫁的劝说,多次寻求自杀。1916年3月,终于投缳自尽。也算是被传统性观念所害的另一种极端案例。

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朱兆桂案,后来的进展是:法公堂怀疑所谓洋人的举报信,是与朱兆桂妻子方氏通奸的曹维青出于“泄愤”目的“捏造”的,故在管押方氏之后,也要求提曹维青究办。但曹维青闻风而逃,未被捕获。在方氏管押结束后,法官传朱兆桂到案,将方氏交其领回管束,并表示如遇见曹维青,可将其扭送到堂。

这些被媒体报道的偷情案例,只是1916年私密性交往三千弱水中的一瓢。

性交往是人类最原始的冲动,在社会史波澜壮阔的画面中,它始终占据着核心的位置。相较于它的重要性,史学界的发掘从来都显得太过轻薄肤浅。

(本文所援引案例,均系作者查于1916年《申报》)

本文刊载于2016年8月20日《经济观察报》,网易人间已获作者授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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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图:网络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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